日期:2019-04-20点击:942次
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和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不断建立和健全,人们已逐渐意识到参与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遗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政府主导,还需要全民参与。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什么非遗名录体系?如何申报非遗项目?如何申报非遗传承人?这些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什么是非遗名录体系?
为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国家 + 省 + (州)市 + 县”共4级非遗名录体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2003 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 12 条规定:“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这一清单即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5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6年命名了八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截至2016年底,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名录(含"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已达39个,也是目前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
2005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5]18 号)规定,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该《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还说明了建立名录体系的目的,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具体评审标准、申报审批程序等。
根据上述规定,2006 年、2008 年、2011年、2014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四批共 1517 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其中第一批 518 项、第二批 510 项、第三批191项、第四批298项。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如何申报非遗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非遗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先进文化,而不是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文化现象。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创作、欣赏等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确有保护的必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推荐项目时应当提交有助于说明项目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这是对项目的总体介绍,有助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中名称是指项目的正式名称,价值指该项目具有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传承谱系是指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脉络、传承过程和衍变发展的经历。不论是师徒传承还是家庭传承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都会有明确的源流和代际发展过程。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丰富多彩的形式和内容,例如,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无法单纯用文字材料就能说明,必须借助视听资料等材料将传承人实际的表演过程加以呈现,才能全面展现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和价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所在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如何申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县级—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之后,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将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此后,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特别说明:申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要在该项目已列入非遗项目名录体系内才能申报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项目如未列入非遗名录体系的,应先到所在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非遗项目,项目审批确定后申报县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待此项目申报市(州)级非遗传承项目后,方可申报市(州)级非遗传承项目代表,以此逐级申报为省级、国家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