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 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 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近年来,境外组织、个人到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逐渐 增多。这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吸引力,但是也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从法律制度上对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为进行规范,本法对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遵循的程序作了规定。
一、调查开始前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拟调查的范围大小报经省级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境外指关境之外,包括其他国家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二、调查结束后应当提交调查报告和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调查在一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是对调查的过程、结果等有关情况的报告。要求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是为了使文化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调查活动本身和所调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管理、保护、保存等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的保存、整理和研究工作。
三、境外组织在境内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是指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 研究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境外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要在境内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作为合作伙伴,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调查,不能单独进行调查。这是本法对境外组织的特别要求。
上述规定主要从程序上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必要的管理措施,并没有禁止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不会影响正常的旅游观光活动,也不会限制正常的国际文化交流。
【适用注意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旅游观光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一项有 较强目的性、计划性和技术性的工作,是为了获取某地或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而进行的专业活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资金设备等支持。而旅游观光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本法规范的只是专业的调查活动,对正常的旅游观光活动不做调整。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时,既要注意防止境外组织、个人借旅游观光为名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规避法律规定;又要避免给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的正常旅游观光活动造成妨碍。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