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尊重和保护调查对象的规定。
【本条释义】
尊重和保护调查对象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一项基本要求。本 条从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调查对象 是指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调查对象的自由,进行调查的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对未经其同意的调查,调查对象有权拒绝。
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尊重调查对象的风俗习惯。风俗 习惯是指一个民族或者地区长期形成的风尚、礼节、习俗等。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事先了解调查对象的风俗习惯,例如某些特殊的礼节和禁忌,做到心 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对调查对象的风俗习惯予以充分尊重,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以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不得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所谓 合法权益是指调查对象依据法律法规所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例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通常需要调查对象进行讲述、展示、表演等活动,进行调查的组织和个人需要在其调查报告、研究成果中使用这些内容时,应当充分尊重调查对象对自己的讲述、展示、表演等活动依法享有的署名权、肖像权、表演者权等合法权益;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需要取得或者使用调查对象所有的实物和场所的,进行调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协商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适用注意事项】
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此,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此外, 损害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