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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十七):关于抢救调查等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0-08点击:1006次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抢救调查等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濒临消失是指由于经济、社会等原因导致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 人,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险,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人亡艺绝,永远失传。此外,有些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场所也面临灭失的危险,例如,一些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因年久失修而有倒塌的可能。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抢救性保存或者保护措施。

一、   发现濒临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途径。

调查是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途径。这里的调查包括本章所规定的各种调查,既包括文化主管部门的调查,也包括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还包括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这就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境内外组织、个人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五条规定,境外组织、个人调查结束后要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这些规定都有助于文化主管部门及时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情况,从而及时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除此之外,境内组织、个人在调查中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提出采取抢救性保护、保存措施的建议。除了调查中发现的情况,文化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例如该项目的传承人主动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要求采取抢救性措施等。


二、   采取抢救性措施的文化主管部门。

不管通过哪种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采取抢救性措施。本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防止责任不清, 延误濒临消失项目的抢救。二是有利于抢救的开展。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处于基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离项目最近,关系最直接,情况最熟悉,采取抢救性措施以及后续措施最便利。当然,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也要履行保护、保存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的职责,加强对下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技术、资金等的支持。


三、   抢救性措施的内容。

抢救性保存措施,本条规定了记录、收集 实物和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包括认定、建档等有利于对濒临消失的项目进行抢救的保存措施。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对其进行保存也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抢救性措施必须及时、快速、有效。由于这些项目已经面临着人亡艺绝、 永远失传的危险,文化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行动,将有关的实物、场所、资 、料保存起来。例如,对传承人年事已高的,要及时拍摄其表演、制作等活 、动的影音资料;对传承人身患疾病的,还要帮助其就医。 此外,本条规定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濒临消 、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的是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要保证其继续传承。为此,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支持传承的措施主要是对传承人给予支持和帮助,帮助其寻找符合传承条件的徒弟,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活动等。


【适用注意事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个名录。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似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我国没有单独设立这一类名录,而是把符合条件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予以重点保护。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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