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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十八):关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0-08点击:1313次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 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概念

2003 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 12 条规定:“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这一清单即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同时,对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公约第16条规定:“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 17 条规定:“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二、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关情况。

2005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5]18 号)规定,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该《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还说明了建立名录体系的目的,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具体评审标准、申报审批程序等。

根据上述规定,2006 年、2008 年、2011年、2014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四批共 1517 项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其中第一批 518 项、第二批 510 项、第三批191项、第四批298项。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目的。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保护必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重点保护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可以使我国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得到科学利用,有利于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传承、传播,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同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也是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有利于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四、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条件。

按照本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保护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建立的名录,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中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必须是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区分。

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两个要件。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先进文化,而不是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文化现象。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指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创作、欣赏等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确有保护的必要。这两个条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了界定,是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分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本法只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没有规定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后予以重点保护。为此,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适用注意事项】

本章仅对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作了规 定。关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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