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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十九):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0-08点击:841次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按照本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将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获得推荐的项目是已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是优中选优。


推荐时应当提交有助于说明项目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这是对项目的总体介绍,有助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中名称是指项目的正式名称,例如中药炮制技术、杨柳青木版年画。价值指该项目具有的历史、文学、 艺术、科学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 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传承谱系是指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脉络、传承过程和衍变发展的经历。不论是师徒传承还是家庭传承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都会有明确的源流和代际发展过程。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 管理制度。保护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保护该项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二是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丰 富多彩的形式和内容,例如,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无法单纯用文字材料就能说明,必须借助视听资料等材料将传承人实际的表演过程加以呈现,才能全面展现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和价值。


【适用注意事项】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申报国家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提交的资料作过规定。本法已对相关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本法施行后,应当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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