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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二十):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议权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0-08点击:1253次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 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议权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特别规定。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采用的是逐级申报的程序,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汇总—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本法在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将其程序进行了简化,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权改为建议权,主要考虑是,首先,如按照申请程序的话,必然要经过逐级上报和审核的程序,时间较长,如遇突发事件或者突发状况,非常紧急,按照正常程序,时间上来不及,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建议,直接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减少逐级上报的推荐环节,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全民参与到保护非遗的工作当中,这也是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非常有必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对公众参与加以体现。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生存环境,虽然我国从2005年就开始全国性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建立名录制度,但也不可能调查了解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充分利用好公众力量,才能使非物质文化保护有深厚的群众和文化基础。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的,可以提出建议。“建议”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适用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权的范围不局限于列入地方名录的非遗项目,没有列入地方名录的也可将其直接建议列入国家级名录。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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