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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二十一):关于不同地区推荐相同主题项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1-05点击:843次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 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同地区推荐相同主题项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文化众多,许多文化遗产遍布全国,除拥有大量的共同文化之外,不同地域,不同民族还拥有一些不同的文化,我国仅一个“梁山伯与 祝英台”就有几个省申报,像黄帝、尧帝等文化许多地方都共有,如果协调不好,仅一个地方独占,不共享这种文化资源,不仅对文化的发展不利,还会形成地域文化对立的局面,同时,也容易破坏文化的完整性。


非物质文化的一个基本性质就是“可共享性”。这里所说的“可共享性”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成果。这种非物质文化的可共享性不受时空的限制。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它没一个固定的“家”,即使是在一区域内集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流行区域也往往与现有的行政区域不甚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共享性,就要求我们在推荐和建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抛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这样才能真正使我们的遗产得到全面的保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所谓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即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形式和内涵上是相同的,形式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等外在表现,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例如“森林号子”。“森林号子”是与森林采伐相伴而生的,是在老林子里“木把儿”(林业工人)们在抬木、运木时唱的一种歌谣。由“号子头”一人领唱、众人合唱的一种独特的林业工人的劳动歌。吉林省文化厅和黑龙江省文化厅分别推荐了“森林号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是“长白山森林号子”,一个是“兴安岭森林号子”。两种“森林号子”虽属两个不同的区域,但从其产生的环境,表现形式以至曲调、曲词基本是相同的,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就可以将这两个推荐项目合并为同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名录。事实是: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序号为第 599 号的“森林号子”分为“长白山森林号子”和“兴安岭森林号子”,分属于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两个地区。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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