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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二十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程序和评审原则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1-05点击:944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 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 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程序和评审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具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需要,在名录评审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因此,本条对专家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      专家评审委员会与评审小组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应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不同门类的从事文学、艺术、民俗等各类学术研究和实务的专家学者成。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博大精深,涉及到文学、戏剧、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等各个门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兼有综合性。为了做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工作, 文化部成立了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文联、社会科学院、艺术研究院、高等院校、博物馆等各方面从事文学、艺术、民俗等各类学术研究和实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之下,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 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的认定。首先应由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或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本法对评审的具体标准没有作出规定,但按照本法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能够进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且要符合“四个价值”和“三个有利于”,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专家评审小组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断必须符合“四个价值”和“三个有利于”。具体评审标准也可以参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评审小组评议后要提交初评意见。初评意见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本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 开、公平、公正,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的最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所谓“公开原则”是指:任何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包括提交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信息的公开,评审程序的公开,评审标准的公开,评审结果的公开等等。公平和公正原则是要求参与活动的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即对提交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项目,不得厚此薄彼。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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