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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二十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程序中关于公示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2-05点击:831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程序中关于公示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公示是进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公示,就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的一种方式。同时公示制度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示的特点是具有公开性、周知性、科学性、民主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到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域内的公众的利益,在确认 之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然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的意义有三点:一是弥补专家知识结构不足导致的认知缺陷;二是给社会公众提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提出异议的机会,从而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具有公信力;三是借公示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与形式。


本条对公示的具体规定是:(1)对任何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都必须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对该项目的意见。(2)公示主体为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收集公众的意见。(3)公示时间,本条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这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六规定的公示期为 30 天有所区别。考虑到公示时间不能太短,太短的话社会公众就没有充足的时间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又不能规定太硬性,不能适应复杂情况。因此,本条将公示时间只规定了下限,即不少于 20 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紧急程度、项目的多少、复杂程度来确定公示的时间。(4)公示内容,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或建议项目名单,公示时间,受理异议的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5)提出异议的主体,本条对提出异议的主体未做限制,可以是任何人。(6)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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