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拟订和批准程序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拟订、批准 程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拟订、批准程序由各省参照本法规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确认,能起到规范、引导、激励、扶持的作用,是一项非常严肃和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证列入名录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确认和批准程序,本条吸纳了该制度。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是文化行政部门,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组织将拟列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向国务院报批。
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确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专家意见非常重要,由相对独立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是保证这项工作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保障。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并进行社会公示。
确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活和利益,影响重大、深远,需要听取相关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有关异议,应当作进一步审核。在专家委员会审议提出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项目名单,并经社会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向国务院报批。国务院批准公布名录。名录的最后批准权在国务院,这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的精神,以及作为该《意见》附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2006 年、2008 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了两批共计 1028 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
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按此规定,国务院应于 2010 年底前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重新拟订名录后向社会公布。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正在不断总结前两次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经验,以保证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更具有代表性,预计该批名录将于2011年向社会公布。至2009年12 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下一步的工作是在前几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严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工作稳步开展。进一步加强各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对已入选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分类指导,深入研究保护方法,研究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的标准和规范,落实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