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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二十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2-05点击:906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规定。


【本条释义】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2006 年,文化部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 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规划是较为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设计出整套行动方案。科学合理的规划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以顺利、有序开展的保障。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规划,其保护对象是特定的,目的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为其传承和发扬夯实基础。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有的地方存在一些“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有些列入名录的项目并没有得到切实保护。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不同层级,分别由实施批准权的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各自的保护规划,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实施应进行监督。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时,应当突出重点, “抢救第一”,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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