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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二十六):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12-05点击:1732次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 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 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区域性整体保护规划的基础性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提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二、关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模式


区域性整体保护可以有多种模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其中的模 式之一。《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在“十一五” 期间确定 10 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2010 年 2 月,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从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文化部相继批准设立了 8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根据该《意见》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后,文化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突出特点就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实施区域性整体保 护。目前也有一些地方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试点工作,如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传统文化生态保持 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由此可见,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模式可以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在中央一级可以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在乡镇一级可以被授予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称号,但归根结底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必然要涉及区域内的建设规划,如一些老百姓翻盖旧房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区域内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也可能难以进行,从而影响当地人民的生活。因此,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划时,要充分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向当地人民群众宣 传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利与弊,在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的前提下制定保护规划。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是编制规划的原则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的空间保护规划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的空间保护的,还可以对这些村镇或者街区制定空间保护规划。按照本法第二条规定,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 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该条例以保护物质性文化遗产为主,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一定作用。但为了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载体的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人文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的村镇或者街区的空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所包含的诸多因素中就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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