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 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是“活着的人类财富”,非物质 文化遗产必须由人来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传承人的认定需要有章可循。本条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及评审程序。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概念、条件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责任,掌握该项目的知识、技能、并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为重要特征。
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将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下去并且弘扬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通过调动各种行政资源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5]18 号),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有着深刻的认识,是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折不扣的行家里手,并能通过“独门绝技”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一方面,代表性传承人在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内,具有典型性、权威性和象征性,没有或者很少有人能与之匹敌,其言论也往往能够代表这一领域的意见;另一方面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生多元的特点,地区差异性是造成多元性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这一区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认同区,代表性传承人应在这一区域内有广泛的认知度和较高的认同度。(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代表性传承人应担负起“存亡续绝”责任,主动选择和培养新的传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
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程序
本条只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 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主要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予以公布。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公民 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3)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
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国外认定传承人的做法
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重点,也是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条重要经验。如: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有指定传承人的制度。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就设立了“人间国宝”的认定制度,对表演艺术领域的杰出艺术家和工艺制作领域“身怀绝技”的人,由国家认定为无形文化财富的传承人,传承人可以从国家得到一定的补助金,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韩国的《文化财富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适用注意事项】
本条规定的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程序,是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不要求完全与项目评审程序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