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规定。
【本条释义】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负有责任,有必要采取措施,支持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促进建立或加 强培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 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活动,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传承人授徒讲课,都需要一定的场所。代表性传承人由于经济原因,往往无法独立负担起设立传承场所的责任。因此,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形式多样,对传承场所的需求各不相 同,而且各地经济水平和发展状况不一,因此传承场所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传承场所既可以是文化馆、群艺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题博物馆、博物馆的专题展室、美术馆的创作室以及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机构,也可以是专门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这种传承场所的提供应当出于公益目的,以免费或是优惠的方式向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这些场所满足的是传承活动的基本需求,只能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示、创作以及教学等活动,代表性传承人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传习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在日本,对“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国家会划拨一些资金,用 于传承人的自我记录、培养传承人以及为保护该项遗产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活动。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国家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必要物质基础的责任。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 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经费两大类。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国家名录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国家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国家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理论及技艺研究费、传承人及传习活 动补助费、民俗活动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文化生态区保护补 助费等。
2007年至2009年相继评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从 2008 年起,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 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传承补贴经费可用于支持他们开展资料整理、展 演展示、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活动并补贴生活所需。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民族优秀传统文 化。积极推动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不仅可以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而且可以增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因此,各级文化部门应当将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作为一项重要职责。
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形式的群众性节日活动,例如, “文化遗产日”的系列活动等;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这些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能让更多的群众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2)参与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铭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3)参与学校教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精神食粮。例如,近几年在许多地区开展的京剧进校园活动等。(4)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日益成为向世界人民展示我国辉煌灿烂的文明成就与和平和谐的文化理念的重要名片,也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人心回归的重要方式。通过这些活动的宣传展示和教育,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代表性传承人参加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例如,为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提供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 展览展示的费用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四、其他支持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等方 式,鼓励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如《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 例》规定,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