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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三十二):关于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责任的具体性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8-05-11点击:1390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责任的具体性规定。


【本条释义】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力度,是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意识的重要措施宣传。通过宣扬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丰硕成果,可以提高公众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与了解,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关注热情,促进民族文化的认同,有利于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沟通情感、凝聚人心的作用,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十分重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 作,其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群体和团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 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 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本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本条是关于政府宣 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责任的具体性规定。对本条的理解需注意两点:一是政府主导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保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活动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责任。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宣传、展示责任限于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即本法护的对象。


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工作。《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作出 了具体安排:广泛开展吟咏古典诗词、传习传统技艺等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活动。改造和发展富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节庆内容、风俗、礼仪,完善中华民族始祖的祭典活动,充分发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民族节庆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文化遗产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根据“十一五”规划,国务院决定从 2006 年起, 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远见。


2006 年以来,文化部及各地文化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部主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展演”等一系列活动。此外,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全面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 体。具体实例如2010 年 10月15日至18日,由文化部、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济南市民政府与山东省文化厅共同承办的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博览会以“保护传承、合理利用”为主题,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以适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览、销售为重点内容。邀请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展、参演,采取实物展示、销售、图片展览、多媒体演示、代表性传承人现场制作等形式,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适用注意事项】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我国文化地域性和多元化特征一直都比较明显,再加之目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差异较大,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归纳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宣传,还需加强教育,做到寓教 育于宣传之中。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取得好的宣传效果,真正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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