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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935次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 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 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明确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对所有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均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其中体现中华 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充分利用非物 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的实际需要。

 一、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存 

中华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 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族或者区域 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对我国现存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需采取措施 保存下来,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 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传播的前提。 因为只有把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才能摸清家底,全面了解 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分布状况、生存环境等情 况,进而才能从中认定一批优秀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主要是通过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进 行。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中,应 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此外,还要开展认定工 作,对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予以评估、确认,对具有历史、 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 保护;对那些不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甚至有违人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一些风俗习惯等,可以作为档案记录保存下来,以作 为历史的记忆,供学者们进行研究。

二、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 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

(一)关于保护的定义。本条将保护的内涵界定为“传承、传播”行 为。所谓“传承”是指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政府资助该传承人开 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而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 够世代相传下去,不会消失。所谓“传播”是指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和合理开发、利 用,从而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里应 当指出的是,相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保护”一词的定 义,本条规定的“保护”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 《公约》将“保护”界 定为“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 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 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本条之所以将“保护”一词作狭义定义,主要 是考虑到在中文中“保护”一词的内涵比较积极,如果简单地套用《公约》 的定义,可能会使人误解为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加区分一律都要传 承、弘扬,不能很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的方针。

(二)关于保护的范围。对采取传承、传播的措施予以保护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范围,本条规定为: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 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护对象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具有历史、文 学、艺术、科学价值。这四个价值中至少具备一项,即符合这一条件;二 是能够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具有历史、 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但它本身并不属于优秀传统文化,如跳大神这 一民俗,其可能具有历史价值,但本身是反科学的,不属于优秀传统文 化,不应进行传承、传播,不是保护的对象。所以本法区分不同性质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规定了保护、保存的措施,对应予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范围限定为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 学价值,这有利于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 响,更有效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适用注意事项】 

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与本法的名称密切相关。本法名称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其中没有加入“保护”二字,就是考虑到作为 保护对象的是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 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加“保护” ,可以使法的名称涵盖本法确定的 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进行保护与保存两方面的内容,避免公众产 生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加区分地一律进行保护的误解,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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