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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五):关于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1176次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是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所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本着一种尊重的态度,既要尊重其形式,又要尊重其内涵。所谓“形式”,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表现方式, 例如对一项传统表演艺术来说,其形式包括表演形式,如唱腔、音乐、舞 蹈、演员的服装、脸谱等;舞台形式,包括道具、舞台美术、灯光设计等。所谓“内涵”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特定情感、信仰、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在一定的文化空间内存在,这就体现了其包含的特殊情感、信仰和习俗。如我国的民族传统舞蹈,一般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进行表演,体现了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情感。像土家族每年农历正月要祭祀始祖“八部大王”跳摆手舞、毛古斯舞,藏族每年藏历229日的“跳神节”要跳《羌姆》,青海黄南同仁地区藏族每年的“六月会”祭祀山神、二郎神,跳龙鼓舞等等。这些舞蹈均具有极强的仪式性特征,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进行表演,使它具有了特定的情感、信仰等方面的内涵。因此,在使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应当对其本身包含的这些特定情感、 信仰、习惯等予以尊重,不能轻视,更不能冒犯和亵渎。这一点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二、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贬损”是指对事物故意进行贬低损害。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不得进行歪曲、贬损。目前,有的地方在利用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旅游表演类节目时,不尊重这些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性,对文化遗产随意进行改头换面,胡编乱造,甚至加入一些低俗的内容,以此迎合、招徕游客。这种使用方式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贬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适用注意事项】

应当指出的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此种违法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予以处理,本法可不必重复作出规定。如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能够适用上述这些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则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追究违法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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