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遗法》解读(六):关于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存责任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928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存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我国于2004 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按照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政府对保护其领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该公约第13 条中的部分内容规定,“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a) 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为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2005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 通知》(国发[2005]42 号),其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 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 划。”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 18 号),进一步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 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 文化发展纲要。”


所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国家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是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一般分为长期规划(十年至二十年)、中期规划(五年)和年度计划。2010 10 18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 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该“建议”共分为十二个大的主题,其中第九部分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该部分开宗明义,将文化定位于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 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同时提出“立足当代中国实践,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这其中就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含义。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在制定各部门或各地区的“十二五”发展纲要,在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的发展纲要中都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和资金保障。 2005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 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 文化遗产经费投入。”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 号)也提出“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2006 年,财政部、文化部联合下发 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经费”两大类。“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国家名录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国家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其他重大项 目保护补助经费。“组织管理经费”是指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普查经费、宣传出版经费和专家咨询经费等。


三、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各 项工作。国务院于2005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2006 年财 政部、文化部联合下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中用于地方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非常丰富,但保护经费普遍缺乏,所以国家在经费投入上需要对这些地区予以倾斜。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