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遗法》解读(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管理机制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941次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 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管理机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主管部门

按照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以上规定确立了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主管部门的地位。2006 11 月,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文化行政部门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为主管部门的地位和职责。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根据中编办批准,文化部于2009 3 月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本法在实践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政府其他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作用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按照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要求,“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因此,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决定由文化部、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十单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后又增加了商务部、工信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成员单位,文化部为牵头单位,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1)拟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协调处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不仅需要文化部切实履行职责,也需要其他部门共同参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涵盖的范围很广,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手工艺等很多领域。在我国已经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养生、传统中医药文化、藏医药、蒙医药、畲族医药、苗族医药等17 个项目列入名录;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南京云锦织造技艺、龙泉宝剑锻制技艺、张小泉剪刀锻制技艺共186 项传统手工艺项目列入名录。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相关部门根 本部门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例如传统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艺美术的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这两个部门依照《中医药条例》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