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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九):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1302次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按照本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的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导力量,但该项工作是一项全社会性的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所以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2005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提出,“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民间, 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以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精神,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鼓励捐赠。为此,2006 年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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