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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八):关于人民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责任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887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 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 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主导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5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 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缔约国政府在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的责任,强调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如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人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向有关群体和团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等。同时要向公众不断宣传对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等。


【适用注意事项】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尽管强调人民政府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但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方面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2006 年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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