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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十):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964次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

 

【本条释义】

表彰、奖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利于激发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和热情,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奖励的对象是组织和个人。可以接受表彰和奖励的组织和个人 是比较宽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都可以成为被表彰和奖励的对象。


第二,奖励的条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比较宽泛,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宣传、展示、传承、传播等,只要在这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都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奖励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关政府文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国家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 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表彰和奖励的方式主要是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表彰主 要是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一般是给予一定的奖金、经费等。

 

【适用注意事项】

表彰、奖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国家奖励是法定行为,任何法定奖励都必须坚持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因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果脱离法定标准和条件,势必影响奖励目的的实现。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和等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被表彰和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中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来掌握和执行,这样才能使奖励的等级与贡献的大小相适应。(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应当并重,不能一头轻一头重。在实施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既可以分别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并用。(4)公正平等原则。在法定的奖励条件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平等的受奖权,贡献是实施奖励的唯一依据。凡是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都有平等受奖的权利。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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