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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十二):关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方法和要求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3-31点击:837次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方法和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手段、方式、方法。认定、记录、建档,适用于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是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是指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建立完整的档案。为了使调查的记录能够完整、系统地保存,应当建立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面貌的档案。这既是调查工作的延续,也是其他保护工作的基础。


在调查过程中,应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记录、拍照、录音、 录像、复制等手段将声音、形象等固定下来,建立分布、流传情况的档案,对相关的重要资料和实物予以征集、购买,对已经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和资料予以保存。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其中, “实物”具体包括与“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相关的工具、用具、服装行头、乐器、曲谱等,与“传统技艺”相关的工具、产品等,与“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相关的工具、用具、道具等等。“代表性实物”是指这些实物中代表了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水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存、研究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的那些实物,例如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利用该项技艺所制作的代表性作品,某项传统戏剧所流传下来的代表性曲谱、服装道具等等。


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是指在调查中形成的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资料,如在现场所做的文字记录,拍摄的图片、照片,所做的录音记录和录像记录、根据调查整理所做的调查日志、调查报告等。这些资料并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但它们是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和内涵的客观证据。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以便于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共享,有利于发现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利于文化主管部门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防止重复调查,抢救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


【适用注意事项】

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注重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

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以免遗漏。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有状况去调查、记录,有什么就调查什么,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都要进行调查,而不能在调查之初就设定框框,主观地舍弃某些类别或某些内容。要兼顾城市和乡村,采访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群。对那些资源丰富的地区、掌握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拥有高超技艺的人,要重点调查,深度了解。


二、注重真实记录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采取客观的唯物史观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以及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特征,客观地采录和编写,不加修饰、不加歪曲地真实记录历史文化的真实形态和文化传承的脉络,不能根据自己的想象或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爱好进行篡改、删减。


三、注重总结归纳

调查中不仅要认真仔细地观察、记录,还要善于从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寻找共性,从繁多的调查记录中发现一个地区范围内哪些形式是最有代表性的形式,哪些具体作品或技艺是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集中体现。


 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调查对象的权益

调查工作需要深入各个地区,面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调查人员要提前了解当地的礼仪、言谈或行为的禁忌,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便更好地融入当地人的生活,使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另外,还应当尊重调查对象的权益,考虑他们的年龄、体力、时间、情绪等因素,尊重他们的讲述、表 演和展示,以平等友好的方式与调查对象进行交流。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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