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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解读(十三):关于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的规定
来源:管理员 创建时间:2017-04-27点击:996次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 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的规定。


【本条释义】

调查结束后,文化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 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将调查成果物质形态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结束后,文化部启动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分省分布图集的编辑出版工作。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信息数据库建设,推动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努力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存和有序管理。文化部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基本建立了数据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信息上传到网络上,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非遗、认识非遗、学习非遗。


【适用注意事项】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应当按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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